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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巴无证营运,罚学校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2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刘妍通讯员龚宣)上月15日至28日,全省各地交警主动出击,开展严查无牌无证、报废、假牌、套牌、拼装等非法车辆作为校巴使用以及校巴超载、超速等现象的专项行动。昨日记者获悉,深圳通过了《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据了解,该《办法》全面系统地设定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校车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作出严格规定,对学校未取得《校车许可证》运载学生、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将严惩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并追究法律责任、罚款等。

  司机累计扣分不得超6分

  《办法》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校车管理原则性规定,对校车许可条件做出了细化规定,如在机动车安全方面,规定申请车辆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在驾驶人要求方面,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伤的交通事故”。

  无证校车全部扣留

  为了避免学校乱雇非法车辆,《办法》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而不能租用其他车辆。对未取得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无证校车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确定了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度,通过信息通报制度可以帮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依法查处无证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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