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退婚后,男方的彩礼钱还要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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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35 信息时报 |
读者麦先生:我女儿和同村一男子订了婚,前段时间退婚了。男方想要回他们家花掉的5万元钱。事实上,我曾给男方家里白打过两个月的工,目前不想还也还不起那么多。现在男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我返还4.5万元。请问:彩礼钱到底用不用还?如果我们不还或无力偿还,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0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目前法院已做出还钱判决,如女方不还,男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无力偿还,法院查明女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中止乃至终止执行。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