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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领导探亲出车祸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42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黄珊)佛山一公司派驻四川的一行人办完公事后,根据安排要从成都返回广东,但经理提出顺道去重庆探亲,其他员工于是随行前往,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员工刘某不幸丧生。问题随之产生:随领导改道回家探亲遇车祸,算不算工伤?这一颇有争议的案件历经佛山劳动局两次认定、佛山市政府两次复议和佛山两级法院两审判决,日前终于有了明确答案:回程路线调整不违背单位总体安排,属合理改变;改道并非刘某本人意愿促成,属集体行为。因此,刘某之死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引起,属于工伤。

  广东阳春人刘某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房产公司的员工。2003年,刘某等员工被派驻四川省松藩县的基建工地工作。完工后,当年12月5日,单位安排车辆送员工们到成都坐火车回广东。到成都后,正、副项目经理张某和黄某说很想去重庆探亲。于是,全部人员又与两经理同车前往重庆。没想到当晚,车辆在成渝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9月22日,刘某的妻子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刘某的死为工伤。同年10月27日,劳动局作出认定,认为刘某不属于工伤。刘妻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劳动局的认定。劳动局重新审查该案后,于去年2月24日,再次作出认定:刘某的死属于工伤。但房产公司对劳动局的再次认定结果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该公司仍不服,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房产公司不服又上诉至佛山市中院。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上诉,维持劳动局认定。这意味着,刘某家属能够享受单位给予的工伤待遇。

  因私改道意外身亡算不算工伤?

  家属

  员工跟从领导安排出事应该算工伤

  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原本是接受单位安排,打算从成都返回广东的,中途改道不是他个人能决定的,是尊从了领导的意愿;而且公司并没有规定员工一定得从成都返回广东。因此,刘某属于“因公”出事。

  公司

  违背单位安排路线务私改道怎算“因公”

  本案情几起几落,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由无到有。单位方认为:公司已制定了回程路线,但刘某等人改变路线去其他地方办理私人事务,不能算“因公”。再说,事故地点也不在公司安排的回程路线上,即便改道是刘某等人集体决定的行为,也不应违反公司规定的路线。刘某本因公务回粤,却变成因私滞留重庆,这种改变明显不合理,因此,他在重庆遇车祸身亡也不能算“工伤”。

  法院

  改道属集体行为合理改变中途意外死亡当属工伤

  两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因公外出期间的回程途中,虽因改变线路而遇交通事故死亡,仍应视为“工作原因”引起。原因一是,刘某与其他同事是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从四川返广东。尽管由于两经理要到重庆探亲,而改变原定回程路线,准备由重庆坐火车返广东,但这种临时改变并不违背单位的总体安排,应视为合理改变。二是,改变线路并非刘某本人的意愿促成,是由公司两经理提出并得到同行所有人员的同意,属集体行为。这一集体行为符合公司安排的总回程计划,也没有违反公司关于回程线路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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