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抑制开除学生的冲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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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57 青年时讯 |
重庆科技学院近日同时开除23名在新学期补考中作弊的学生。如在2月22日至3月2日的申诉期内不能陈诉正当理由,他们将终结大学生身份《中国青年报》2月26日。 去年3月,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在许多高校管理者看来,该规定确认了高校惩罚学生的权力,尤其是开除考试作弊学生的权力。因此,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各地高校似乎掀起了一个开除考试作弊学生的高潮。如中央民族大学开除了7名 考试作弊的学生,并要求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武汉大学开除了3名考试作弊的学生……重庆科技学院不过是众多开除作弊大学生的高校之一。确实,考试作弊威胁到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只有严厉惩罚了个别学生的这种不诚信行为,才能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公正,而且严惩作弊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有助于形成恪守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但是问题在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后,一些大学似乎产生了开除作弊学生的冲动,动辄祭起“开除”的法宝。 可是在落实《规定》的时候,某些大学的管理者似乎只看见了自己的权力,却忽视了学生的权利。他们根本没有兴趣动用纪律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而是直接对考试作弊者不论程度轻重都是“开除学籍”。 处罚考试作弊很有必要,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作弊学生一律开除,不但将冲淡惩罚本身的教育意义,而且与教育的目标相违背,人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一切教育制度都必须以人为本,这是教育制度应确立的基本伦理道德价值。开除是《规定》赋予大学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应该是大学不得已的最后的是管理手段。强势的学校要防止过度使用权力,抑制开除学生的冲动,假如动辄"开除”,就不是什么科学管理,而是简单粗暴。 人们制定某种惩罚措施作为教育的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更在于它所表达、传递、推行着能被认同的某种价值原则和要求。只要有考试,就会有作弊的可能,对考试作弊学生一律开除,“杀一儆百”,确能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但难以得到广大老师内心的认同。开除是学校最终的处罚手段,不能轻易使用。因为学校是教化人的场所,不能一推了之。因此,作为教育机构的大学必须抑制开除学生的冲动,在使用开除手段时保持“谦抑”的态度。马国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