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征税等于为其正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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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2:00 生活报 |
首席评论员 刘涧南 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 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此番出台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的举措,完全 是因为近年来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1993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应当说,对当前教育收费的现状,税务总局的评价是客观的。目前,各类学校不仅继续享受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而且利用了优惠政策扩大收费规模,通过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来“创收”,在使自己快速致富的同时,吞噬了受教育者相当份额的收入。教育劳务享受免税的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乱收费在免税的保护下为所欲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明确乱收费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原则上并不错。 问题在于,将乱收费排除于享受免税范围的同时,税务总局同时又将其列为收税项目。这相当于对一个非法的行为撤销了奖励,而又给了其一个合法的名义。名为治理乱收费,实质上是在法律层面上给乱收费“正名”。这样的举措,不仅不能遏制乱收费,反而会使其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与其如此,还不如将其规定为“非法所得”,直接罚没,反而会收到“治理”的效果。 不仅如此,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对非法行为征税来获得,是对法制公正性的嘲弄。假如这举措获得认可,逻辑上无异于承认,对小偷盗窃的钱财可以收税,对贪官的贪污受贿收入也可以征税,滑天下之大稽。 因此,对明确乱收费不应享受教育免税政策的举措,我们赞成;对乱收费征税的举措,我们反对。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