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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应在某些个人权利上有所让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4:37 南方周末

  解读“狗仔”

  ■传播学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

  “名人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他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隐私应向大众公开,以便让人们核对和感受其‘文化偶像’的真实形象。”

  我个人是不赞成“狗仔队”的提法的,它体现了对这类娱乐记者的轻蔑和鄙视。他们也应该统称为记者或娱乐记者。

  娱乐记者可能从某种或某些方面给明星造成压力,甚至麻烦,致使娱乐记者在明星中的“口碑”较差。实际上,既然明星通过媒介引起受众注意,以至得到认可,他们当然也要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承受某种社会压力——世界上哪里有只收获不付出的道理呢?社会学有一种观点认为,名人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他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隐私应向大众公开,以便让人们核对和感受其“文化偶像”的真实形象。

  在这种逻辑下,娱乐记者及他们的勤奋工作就成为必要的。而这样的逻辑,在中国也应该是成立的,所以我们不应过低评价娱乐记者的工作,他们的存在是有价值的。

  只不过,娱乐记者对名人隐私的关注要把握好尺度。对于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媒介应予以保护。基本原则是,要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媒介自身的利益。那样就成了失度的、品格低下的媒体。

  (实习生刘旭彬/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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