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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医院间须相互认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5:27 北京晚报

  卫生部近日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本市关于此项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

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301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杨立教授。杨立就如何更好执行影像互认提出了四点建议:设立医疗设备年检制度;促进检查规范化;制定检查规范指导性文件;强化影像科医生的作用。

  建议1

  应设立医疗设备年检制度

  杨立说,现在各个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影像设备参差不齐。一些较大的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更新快,而中小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更新慢。影像质量差别较大。“电梯还要每年年检呢。”杨立教授说,如果能够设立医疗设备年检制度并较好地执行这项制度,可以缩小不同医疗机构间影像水平的差距。

  建议2

  促进检查规范化

  杨立教授介绍,现在不同医疗机构对同一种疾病存在检查不规范的问题。“像对肾脏进行扫描,规范的扫描是5毫米的厚度,而有的医疗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就扫描10毫米的厚度,这就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这样不规范的影像也是不宜互认的。所以检查要有规范。

  建议3

  制定检查规范指导性文件

  为了能让各个医疗机构更好的执行规范,杨立教授建议由学会等相关机构制定检查规范的指导性文件。

  建议4

  强化影像科医生的作用

  “最后还要强化影像科医生的作用。”杨立说,有些医学影像在临床医生看来不符合标准,但在影像科医生看来,就是符合标准的。“所以,医院应该倡导临床医生请影像医生会诊。”

  卫生部也在通知强调,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本报记者贾晓宏通讯员石国本黄余红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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