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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突然死亡 家长索赔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0:00 东南早报

  核心提示:儿子小辉(化名)交了一笔学费和体检费后,开始在一所学校就读。上课时,儿子猝死。父母把学校告到法院。其中,既然交了体检费,为何学校没给孩子体检,以便及早发现病情,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该案有何结果,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早报记者黄墩良

  案情回放老师叫学生练踢腿

  他突然喊叫肚子痛

  2004年秋季开学,小辉高高兴兴地到市区一所学校报到,父母亲帮儿子交纳了包括体检费在内的费用。几天后,学校老师组织小辉等人在训练馆内慢跑。

  几分钟后,科任老师交代一名老生带小辉等几名新生练习踢腿运动。十几分钟后,小辉喊叫肚子痛,坐在椅子上休息,同学见状,赶紧叫来科任老师,等老师赶到时,小辉已经晕倒在地上。科任老师立即将小辉送到校医务室抢救,并向120报警。

  在此过程中,小辉的父母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告知小辉病危。等父母亲赶到医院时,小辉已经永远地离开了他们。

  事后,司法鉴定的结论为:小辉死亡原因在排除颅内病变及中毒的基础上,可考虑为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学校考虑到小辉是学校的一名学生,支付了小辉父母亲2.7万元费用,但这显然不能抚慰失去儿子后父母亲的心情。随后,他们将儿子生前就读的学校告到法院,请求学校赔偿他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总计50万元,并退回当初交给学校包括体检费在内的费用近2万元。

  小辉既然已经交了体检费,学校是否应该及时安排为他进行体检,这成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小辉病发时,学校已经采取了救护措施,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虽然小辉已经交纳了体检费,安排体检是学校管理上的一项义务,理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但小辉刚刚到校几天,为他单独体检不符常理。法院一审判决小辉的父母败诉。

  原告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专业人士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锦平

  本案系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引起的纠纷。

  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近几年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和经济损失,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接受教育、管理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小辉死亡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关系。

  就合同关系看,审查的重点在于学校是否存在违反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并因此造成小辉父母一方的经济损失;

  而就侵权责任关系看,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都将这类校园学生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归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责任归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是否该承担责任在于学校有否履行义务

  从本案小辉父母的诉讼请求看,小辉父母选择一般侵权责任关系起诉。因此,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学校对小辉之死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学校存在侵权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目前我国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有实施侵权行为,才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侵权责任理论看,判断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学校是否负有法定的“谨慎、注意的义务”,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应保持运动器材使用的安全性;二是如果学校应当履行该义务,学校是否已实际履行,如是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动器材予以维修或停止使用;三是如果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该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委托所作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小辉的死亡原因在排除颅内病变及中毒的基础上,可考虑为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且从公安机关调查学校老师及学生的情况,可证明小辉因身体不适晕倒,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对小辉伤亡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学校没组织体检与小辉之死没因果关系

  而从本案证据看,事故发生后,学生即向老师报告,老师即组织学生送小辉到医疗室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因此,学校在小辉受伤采取及时施救措施,对受伤至死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不及时施救而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不当行为。结合本案法医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定学校尚未对小辉进行体检与小辉之死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就侵权之诉而言,学校尚未组织学生体检,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学生伤亡的后果。因此,法院最终采纳学校的主张,认为学校对小辉不幸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小辉父母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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