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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31 新晚报

  杨涛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罗益锋认为,近年来性骚扰愈演愈烈。他为此拟订了《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在提交之时,他接受其他代表建议,改名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然而,在去年6月,罗益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说,“我当时在小组座谈会上提出,应该在这一条的后面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

。没想到,我这句话刚说完,全场哄堂大笑。”

  罗益锋代表提出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后面加上一条“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引起哄堂大笑,这不意外,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这里面加上对妇女的禁止性规定,不妥。但这哄堂大笑的背后,恐怕还有更深远的意味,就是男士相对于妇女来说,是社会的强者,不容易受到妇女的性骚扰,而且在现实中妇女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现象比较少见,因此,提出“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立法要求当然值得一笑。

  是的,立法一般关注的是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不关注社会中的特例。不过,法律不关注特例并不等于说就不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不公现象。比如说“强奸罪”,现实中通常是男士强奸妇女,极少有妇女强奸男士的现象,因此,刑法规定只有男士强奸妇女才能定强奸罪。然而,事实还是嘲笑了法律,在云南就发生岳母多次强奸女婿的案件,而在广东省也发生了富婆诱奸未成年少男的案件,这些案件都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处理。

  不过,提出男士免受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不应当出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而应当在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立法建议也不应当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这样的条款出现,因为在我看来,男士不仅会受到妇女的性骚扰,也可能会受到男士本身的性骚扰,因此,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免受性骚扰的权利”可能会更妥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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