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不得随意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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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59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据了解,凡在省会城市规划区内,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和河、湖、淀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具体标准为:居民每吨0.6元;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每吨0.7元(含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全部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其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40%的比例计算征收;产品中有部分产品是以水为原料的,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60%的比例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通知指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对拒不缴纳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依法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