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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砂坑吞噬两命,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3:11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不久前,承德市双滦区检察院对承德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的两位原负责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两位被告有罪,二审法院判决两被告无罪。对于本案终审判决结果,原公诉机关双滦区检察院已提请市检察院抗诉。

  记者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了解到,1999年,承德县采砂业主刘某经承德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批准,在承德县甲山镇南山根老牛河主河道(俗称王八坑)处用采砂船采砂。王

国军时任河道管理处代主任职务,兰树轩时任河道管理处代副主任职务。采砂主刘某于2001年秋撤离采砂现场,后此处未安排他人采砂。刘某采砂船位置遗留下来的沟槽没有回填并形成了长约30米,宽约7米,深约2米的深坑,对此,王国军、兰树轩二人没有及时督促刘某回填平整沟槽。2002年9月份,王国军、兰树轩调离河道管理处工作,对未完成的该沟槽回填平整工作未向有关人员进行交接。2003年6月30日下午,在承德县某公司工作的王青松、陈铁柱二人在此沟槽处洗澡时溺水身亡。

  2005年10月8日,时任河道管理处代副主任兰树轩和代主任王国军二人分别于2005年10月8日和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5年10月25日,该案由承德市双滦区检察院以王国军和兰树轩二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双滦区法院依法异地提起公诉。双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国军、兰树轩当时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人员,未尽到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王国军、兰树轩二人不服,上诉至承德市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王二人到沟槽洗澡被淹亡,与承德县河道管理处负责人王国军、兰树轩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认为“只有在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防洪安全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玩忽职守罪。”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于今年1月5日作出了王国军、兰树轩无罪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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