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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收费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7:2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3月2日讯(记者肖建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今天发出通知规定,各地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从今年秋季开始,停止招收初中生,通知并对与公办学校完全脱离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初中收费的审批问题作出了规定。

  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单独或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凡属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的,从今年秋季起一律停

止初中招生,已剥离初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亦不得再招收初中生。对与公办学校完全脱离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收费问题,必须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在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对民办学校独立办学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前,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现行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凡没有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情况认定或者认定不合格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对审批已经通过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教育阶段收费时,要认真搞好成本测算,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收费标准由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部分构成。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收费资格的审查,凡发现独立办学情况审查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取消其收费资格、注销其初中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未经独立办学资格审查而擅自招收初中生并收费的,其超出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部分一律退还给学生,拒不退还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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