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酒席纠纷”案再起波澜 寿宴官司未了 名誉官司又起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04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本报3月2日报道的遵义“酒席纠纷”,再起波澜。昨日,湘湘源家常馆业主的丈夫龚某,以游女士在纠纷发生后到其单位张贴大字报、损害名誉为由,一纸诉状将游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诉称,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到其工作的单位吵闹,张贴写有损害原告的大字报,造成原告单位内议论纷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其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 记者见到,原告诉称的大字报,是一张长不足1米、宽约50厘米的红纸,上面的题目为:举报;内容有“以权欺人,餐馆不提供饭菜,愚弄百姓……官商勾结”以及姓名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是与餐馆业主发生纠纷,不应该到原告的单位吵闹,并对原告张贴“大字报”。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是事出有因。当天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就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所交800元酒席订金不退,餐馆一方也不再收取相关的就餐费,双方互不补偿。但后来,餐馆又提起桌席费用,打听其父亲的家庭住址,并在当地媒体报道此事后,餐馆业主曾拿着报纸在其父亲的住所附近散发,并声称“吃霸王餐”。被告称,得知此事,找到餐馆业主论理,但业主说了一些令人难以入耳、很不吉利的话。 被告辩称,这起名誉权纠纷的原告与餐馆业主系夫妻关系,到原告单位是因为发生合同纠纷后,一直都是餐馆业主的丈夫(原告)出面协调处理的,故到原告单位找原告论理:问明原告“为什么说话不算数”。在原告办公室,原告不承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鉴于此,她准备找原告单位的领导投诉,但原告阻止她,在无合法的举报渠道的情况下,所以才在楼下张贴了举报纸(事后,被告向原告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被告代理人屈华认为,被告张贴的是一份“举报”,并非原告诉称的“大字报”。其行为是在被告遭到原告阻止、不能找到原告单位领导的不得已时采取的自助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引起原告单位领导注意,在其主观上,没有对原告人格进行损害的恶意;其次,张贴的时间短,影响范围小,并没有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当天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作者: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