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按30%补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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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20 法制日报 |
本报东莞3月2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邓爱君 74岁的吴伯搭乘公交车时,司机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吴伯走出1米即被一辆摩托车撞成植物人。昨天,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判决,由于摩托车司机逃逸,公交车公司被判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事发2005年4月13日8时左右。吴伯乘坐东莞市横沥镇某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行至横沥镇天桥路路段时,司机将车停靠在道路右边绿化带旁的机动车道上,让吴伯下车。可就在 吴伯下车后步行出1米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摩托车撞倒。事发后,摩托车司机驾车逃逸,至今未能查明其身份情况。这起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东坑中队处理,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吴伯于去年4月13日至6月16日在横沥医院和市人民医院治疗63天,其间共花了医疗费125466.2元,可出院时仍昏迷,不能进食。去年7月14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吴伯为植物人状态,属一级伤残。吴伯至今仍需要专人护理。 吴伯的家人认为,公交司机违规停车,导致吴伯被撞残,于是将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4万元,其中后续护理年限为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法人,最能了解整个运输线路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本案中,汽车公司的司机未在规定站点范围内停车,这一违规停车的行为,导致吴伯下车后处于一个危险区域,并在这一危险区域内被摩托车撞倒。公交车司机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刘应琪强调,公交车司机的责任与摩托车司机的侵权行为相比,过错较小,而且通常是不作为,是一种补充责任,但因为实施直接侵害的摩托车司机无法确定,所以由公交车司机对吴伯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汽车公司司机是在执行职务中侵权,侵权责任依法应由汽车公司承担。 由于被害人年事已高,法院根据常理确认的后续护理年限为5年,如果5年后被害人仍在世,其亲属可以对汽车公司追加起诉要求补偿。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索赔,最后确认赔偿金额为247689.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