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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20 法制日报

  新闻时评

  杨立新

  2月25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了“物权法和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民商法、宪法

、诉讼法和法理学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研究物权法草案和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呼吁进一步加快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这是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2005年8月,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立法机关收到各界众多的反馈意见,充分肯定了物权法草案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巩固发展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方面的重大意义,同时也提出了改进意见。但是,也有人认为物权法背离了宪法的原则,鼓吹私有化,照抄照搬西方的物权法条文。但实际上,这些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宪法确认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仅确认了我国的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而且,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公有制财产持续增值、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人民的财富也有较大增长;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各类外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需要予以平等保护。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从而把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写进法律,变成国家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而物权法草案第50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实际上正是坚持了宪法的原则,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方向。

  其次,物权法草案通过它的条文,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对所有权等物权进行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需要对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确认财产归属,明晰产权界限,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

  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在鼓吹私有化,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导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维持人们基本生存和生活的财产权利,为人们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提供行为准则,从而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增进社会的和谐,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国富民强的理想。

  再次,我国物权法草案在规定各种物权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我国自己创设的物权制度。例如独具特色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物权及其规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没有的独特的制度,根本无法照抄照搬;而对那些现实生活急需、在我国传统物权制度中还没有出现过的物权及其规则,也在借鉴世界法律文化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物权制度和规则。因此,物权法草案绝不是照抄照搬的法律草案,而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的物权法草案,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

  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就是民法典,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因此,物权法的起草是民法典制定的关键环节。可以说,没有物权法的完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无法建立起来。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是十几年来立法机关和无数民商法学家和其他法学专家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全国各界人民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结果,也是世界法律文化遗产与中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凝聚的是全国人民和众多法学家的经验和智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新的法律草案。

  实际上,从物权法草案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到,该法正是一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是对20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党的十六大胜利成果的记录和总结。因此,在改革开放已经取得重大胜利和全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物权法,从而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得更加富强、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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