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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检察改革五个新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30 法制日报

  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

  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

  完善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本网记者 杜萌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接受香港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就必须加快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诸多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职能作用。

  2005年检察机关在巩固和深化以往各项改革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在五个方面的检务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

  制度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须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案件质量。

  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后,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对整个讯问活动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下发通知,明确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完善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为进一步解决“赔偿难”的问题,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不及时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也是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这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人民监督员2万余名。共有8495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和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13件,经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采纳175件。对没有采纳的,检察机关均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了说明。

  全国还有不少地方检察院探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五种情形”的监督,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得到了发挥。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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