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爹躲债贱卖房产给儿子 法院昨判决交易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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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3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陈勇儒通讯员/谢小东)父亲把房子以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自己的亲生儿子,这一看似正常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昨日却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无效。原来,卖房者是为了逃避60万元债务,故意以低价将房子卖给儿子的。 法院查封发现房产已转让 据了解,从1995年起,廖学某一直欠某物业公司60万元债务。去年7月,该物业公司向廖学某发出律师函,希望他主动还债,但廖学某不予理会。8月19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廖学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但法院于9月1日查封廖学某位于勒流镇的房屋时,却发现房屋的权属人已经是廖学某之子廖勇某,权属变更时间是8月24日。 去年11月,法院确认廖学某欠物业公司60万元债务成立的判决书下达,廖学某未提出上诉,判决于12月生效。但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廖学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得不裁定执行中止。 父子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物业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后,认为廖氏父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于今年年初将廖学某父子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廖学某在去年7月收到催债律师函后,于8月15日与其儿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将自己的房子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其后父子俩到顺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了房地产变更手续。 廖氏父子在法庭上辩称,廖勇某向父亲支付的价款是52800元而非5000元,并拿出了房屋交易契税单作证明,廖勇某还称他并不知道父亲欠了别人60万元巨款。但法院根据两父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款5000元,再结合父子俩在庭审时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确认父子俩的房屋交易款只有5000元,而且是儿子明知父亲欠有巨债而受让。 法院据此下达判决书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院因此于昨日判决撤销廖氏父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及产权转移登记,父子俩要在判决生效后3天内支付撤销费用3000多元。判决下达后,廖氏父子未当庭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