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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通行费管理本月起实行新规定 外地车逗留3个月须买年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3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卓华通讯员/李荣坤)从本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在佛山行驶的外籍车辆须缴纳年票,执法人员以拍照、录像、登记等办法调查外籍车辆在佛山停留的时间。笔者昨日从佛山市交通局获悉,本月起实施的《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的性质和规费的管理、用途及票据的有效性,并将解决外籍车辆逃缴年票等问题。

  新办法有效规范年次票管理

  据了解,此前已试行了两年多的《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过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并于本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试行办法》经过实践逐步暴露了不足,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年次票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年次票的“逃漏”现象,交通部门对原来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和《试行办法》比较,《暂行办法》在免征车辆范围、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票据的有效性、解决外籍车辆逃缴年票等方面都有所调整。

  经过修改后形成的《暂行办法》,比原来的《试行办法》更加规范,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征费手段更加具有法律依据。

  救护车殡葬车不再免费

  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来免征通行费的六类车辆有所改变,救护车和殡葬车不再纳入免征车辆通行费行列,免征费项目增加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其余项目不变。

  此外,次票将由原来当日有效改为当次有效。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允许在收费站(点)出入口、运输站(场)、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等场所稽查通行费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的第22条则对被滞留但又不接受处罚的车辆明确了处理办法。未缴交车辆通行费而被责令到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车辆通行费的,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可对滞留的车辆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执法人员将记录外地车在佛时间

  过去曾有不少物流企业反映,由于外市籍的车辆在佛山营运不用购买年票,在运输的成本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一些本地车主为了逃避缴纳路桥年费,将车辆户籍迁移外地,领取外地的车牌,在佛山市进行营运。

  《暂行办法》单列了一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暂行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目的是解决外籍车辆逃缴年票的问题。

  据《暂行办法》规定,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简称外籍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用。

  佛山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将实行有效的措施监督外籍车辆在佛山实际停留时间。例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在佛山市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进行核实登记,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则会对外籍车辆进行录像、拍照记录外籍车辆在佛山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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