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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欣闻物权法立法重入正轨(慎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42 东方网

  昨日欣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二00六年立法计划,总算给关心物权法命运的大众吃了一颗定心丸。物权法八年六版本,经过多次修改讨论,《物权法(草案)》终于在去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历时八年,这是第一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从意见稿数量上可见反响之强烈。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的审议出台可以说是整个法学界和全社会的期望,而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对于民法典的立法进程起着关键性影响。

  在众多来信意见中,不得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因为它的出现,这部物权法草案的命运改变了,草案被搁置,至少在今年3月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将不被提及。该教授认为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开了历史倒车,并且称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所言违宪,即认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巩教授所言并非一家之言仍有不少人在拥护,导致草案被搁置的原因或许很多,但是关于违宪一说,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笔者不禁联想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提出的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所必须把握遵循的三个坚持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因此,巩教授等借此认为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纵容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违反了宪法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其实,这根本是对物权法定位的一种误读,也是一种逻辑的颠倒。巩教授等所提出的“国有资产优先保护”的论调(这是对宪法的误解)中所担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的现象,正是因为没有一部践行宪法关于财产保护精神的物权法所导致的,正是因为没有一部回应我国时代特征的现代物权法乃至民法而导致对于国有资产的归属、使用等问题进行及时保护所导致的,是一种“失范”(民法规范、物权规范)性恶果。

  在中国现存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法律的社会阶段不同、立法技术缺陷等等问题,造成上位法与下位法产生抵触,一般法与特别法、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产生冲突,甚至一部法律内部出现逻辑冲突的情况频频出现。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制定所有法律的立法精神都是统一的,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与物权法所要强调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矛盾。宪法是保护是强调着对公有、私有财产的一体、平等的保护。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不承认宪法对于公产和私产的一致保护,就无法解释在我国在向来的法律中都添加了“小康建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矛盾的解决”等立法政策性因素,也无法解释宪法对人民私有财产寓意保护的规定。宪法的规定已经指示着私法的成文法要求。

  不论物权法被搁置的原因有多少,也不论巩教授所言是否是导致物权法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物权法出台是必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无缺的,排除上述对私产保护违宪的说法,物权法草案与现行宪法或许有冲突,但物权法的及时制定正是缩小其于宪法相冲突的可行途径。物权法实施之后,在不时地对其进行合宪性的解释则能够完全弥补其与宪法可能存在的剩余冲突,更重要的,物权法将成为推进民法典制定重要而关键的一步。


作者: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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