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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闻评析:“霸王条款”是评出来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44 金羊网-新快报

  ■易其洋

  “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自2月24日开始。中消协公布了20个不平等格式候选名单,涉及赠品、药品、金银、珠宝、家电、种子、汽车、商品房等近10种商品,对象包括商场、超市、通讯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照相馆、洗衣店、美容院等。中消协还对20个不平等条款进行了点评(据《都市快报》)。

  只要你消费,就不可能没遭遇过“霸王条款”。为消费者利益计,中消协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和“十大霸王条款评选”活动,值得称道。但细细看了那些待评条款,笔者却产生了一个疑问:“霸王条款”是评出来的吗?

  答案其实不言自明。既然中消协认为20条条款有“不平等格式”,将它们拿出来“示众”。那就说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食品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条款显然都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中消协就有“诽谤诬陷”别人的嫌疑。再说了,商家的合同条款违不违法,算不算得“霸王条款”,判定的标准应该是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说,一条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而不是因为投票的人多了它才是。

  可以说,只要评,“十大霸王条款”总是会产生的。但为啥只评“十大”呢?消费者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评呢?消费者为啥就不能20条全评?这除了说明中消协也有鲁迅先生批评过的“十全病”,还说明,越是有话语表达权的人,越能在这样的评选中表达自己的主张。“十大霸王条款”的评选,主要是在网上进行,其中虽然涉及种子等农产品,但用种子的主体农民,不仅在网络上“说话”渠道不畅,也缺乏习惯和积极性。如果种子等方面的不平等条款因为参与投票者少就落选,其公平性何在呢?一条不平等条款,即使投票者再少,但对实际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却是百分之百的。倘若因为消费者“小众化”或者投票人数少,就算不得“霸王条款”,这无疑是对有些人的一种歧视。再说了,2005的不平等条款,早已对消费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无可挽回的损害,中消协为啥不一发现就点评之、公布之,却非要等到2006年“3·15”之前才评呢?

  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消协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中消协点评“不平等格式条款”已有好几年,因为没有找准“着力点”,总是声势有余而力量不足。消协要想有所作为,必须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什么时候针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消协不只是“动口”,还能抓住典型案例,组织消费者“用脚投票”,或是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那才是更值得消费者期待的。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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