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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类死刑二审案须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今年上半年,广东死刑二审案件若出现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等五种情况,该案件应开庭审理,需要时侦查人员也应出庭作证;今年下半年,广东死刑二审案件将全部开庭审理。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广州律师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开审范围: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开庭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不久即召开联席会议,对做好今年上半年广东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院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广东对案件范围做了进一步细化———今年上半年,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五种情况的,应开庭审理:1、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2、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3、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4、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5、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庭审程序:重点查证有异议事实和证据

  就庭审程序,省高院强调,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

  在广东,“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该案应开庭审理。对于这些相关事实、证据的查证程序,如果被告人是在二审期间提出,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如果被告人是在庭审期间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出庭作证:需要时侦查人员也应出庭

  最高院通知明确,“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广东对此有所突破,提出“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没聘律师将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院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广东则明确,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将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

  在以往的死刑案件二审中,辩护人往往存在“阅卷难”、“通知迟”等问题。有时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辩护人都一无所知。广东明确,“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根据最高院通知,各高级法院“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也意味着,到了今年下半年,广东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开庭审理。

  新闻链接

  采取措施应对审判力量不足

  日前,在广东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在作工作报告时表示,全省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类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二审死刑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我院刑事审判力量极为缺乏,交通工具、审判法庭明显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他承诺,对于这些困难,“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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