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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让丧子父母终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姜恒通讯员应朝耿

  宁波晚报讯看着自己才一岁的儿子就这么死去,孩子父母悲痛欲绝。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法律终于给了他们一个公道。

  占礼伟、徐水凤夫妇都是江西来甬务工人员,一直在余姚打工。2004年8月11日下午

6点多,他们的儿子潇剑因为顽皮,不幸被开水烫伤,随即被送进了我市一家医院。因为医院人满为患,潇剑的病床设在住院部的走廊里。经诊断,潇剑双下肢、会阴、臀部烫伤,创伤面积为15%。12日上午,医生对潇剑进行了包扎、打针。13日,潇剑开始发高烧,出现拉肚子、呕吐等症状。16日上午,潇剑从走廊转入烫伤病房。19日下午,医院称潇剑全身侵袭性感染,下发病危通知书,并以医院条件有限为由,将潇剑转至杭州笕桥医院就诊。但转诊并没有给占礼伟夫妇带来希望。20日,笕桥医院对潇剑进行创面切痂手术。21日,紧张焦急的占礼伟夫妇再一次收到医院下发的病危通知书。22日凌晨,噩耗传出,潇剑因全身侵袭性感染,离开人世。在这一过程中,占礼伟夫妇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交通费1200元、丧葬费4000余元。

  儿子就这么没了,占礼伟夫妇实在难以接受。2004年9月2日,他们以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使潇剑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市这家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因此医院的举证行为已完成,占礼伟夫妇如认为医院的行为仍有过错,就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由于占礼伟夫妇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2005年4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占礼伟夫妇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市检察院在2005年9月15日提出抗诉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我市这家医院应承担举证义务,未举证的,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检察机关同时认为,我市这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工作中不负责任和大意,延误治疗时机,确实存在过错。今年1月,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记者昨天获悉,经法院主持调解,占礼伟夫妇和医院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小潇剑父母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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