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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变压器厂服务公司原经理徐春喜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35 宁夏日报

  今年53岁的徐春喜,原系银川市变压器厂经营服务公司经理。2005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

  今年38岁的陶静原系银川市变压器厂经营服务公司会计,2005年6月2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

  2005年12月17日,徐春喜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陶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3月1日上午9时,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徐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0余万元,挪用公款196万余元,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陶静与被告人徐春喜共同挪用公款179万余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公诉人指控,2003年7月7日,被告人徐春喜通过银川变压器厂职工吴某某,从宁夏华秦物资公司开出一张6.9万元的假发票。2003年6月9日,徐让被告人陶静填写了虚假的入库单,并将该笔款转入其亲属赵某的账户上,赵某取出现金后交给陶静,陶静又将该笔款交给了被告人徐春喜,徐春喜将该笔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徐春喜采取以上手法贪污犯罪8起,还单独或指使被告人陶静挪用公款6起。

  2004年9月,被告人徐春喜在贺兰得胜工业园区注册成立了德力欣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他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人陶静及徐春喜弟弟徐某、朋友陆某。

  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间,徐春喜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将用于德力欣公司的基础建设及相关开支的费用,在服务公司财务中列支,共10笔计21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徐春喜还单独或指使被告人陶静将多笔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

  被告人徐春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春喜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徐春喜是1996年6月27日与银川变压器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银川市变压器厂是集体企业,徐春喜的正式身份是集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他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辩护人认为,同理,被告人徐春喜同样不能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陶静的辩护人也认为,陶静是集体企业合同制工人,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此外,被告人徐春喜的辩护人还认为,起诉书认定徐春喜贪污公款50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徐春喜的上述问题属于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不应当以犯罪予以追究。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徐春喜为服务公司开支现金8.8万余元的白条子。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这部分支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徐春喜当庭辩解说,自己担任服务公司经理七八年,服务公司虽有3个账户,但基本账户没发票无法报销;临时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小金库的收入少,不能保证以上开支。他因中介费、劳务费、请客吃饭、买旧变压器等材料所支付的现金,没有发票无法报账,因此只能到处找发票,通过虚开发票来套取现金开支。

  审判长当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熊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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