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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的哥”与交警法庭“过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35 宁夏日报

  3月2日下午3时,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建良,状告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一案,在兴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准时开庭。

  2005年11月8日8时许,出租车司机李建良拉着1名带小孩的乘客行驶到银川老百货大楼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张力拦住,称他在通过银川市兴庆区羊肉街口时闯红灯。根据有关规定,张力当场决定给予李建良15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安全教育学习1课时,扣分3分。李

建良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接收了处罚决定书。此后,李建良按期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去年11月9日,李建良向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提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0002726号)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没款150元及学习费20元,赔偿损失。12月7日,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李建良对此不服,于12月27日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0002726号)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没款150元及学习费20元,并赔偿损失450元。

  在15分钟内完成了法庭调查后,双方开始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在提交相关证据时,还请了交警张力和羊肉街口执勤交警黄某出庭作证。原告也请当时的乘客王某出庭作证。

  原告李建良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兴庆区交警大队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10日内,应将答辩状和证人名单及相关证据提供给原告,但是自开庭始终没有见到这些,而且答辩状也改变了内容,被告所举证人证言应视为无效证据。交警张力非“违章”现场执勤交警。被告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于法无据,是非现场处罚。也没有实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被告兴庆区交警一大队认为,进行处罚的执勤交警张力具有执法资格,并在履行其职责。原告李建良虽然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随后缴纳了罚款、进行了安全教育学习的行为应视为认可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转瞬即失,执勤交警通过对讲机这种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执法联络并告知了原告的违法事实。原告自己放弃了到羊肉街口执勤交警黄某处核实申辩的权利,责任在原告。为证明原告的驾驶习惯,被告兴庆区交警一大队还出示了原告所驾出租车7次违章监控单。

  最后陈述时,被告兴庆区交警一大队的诉讼代理人说,这次诉讼希望引起交管部门重视,以后要严格依法执法,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合议后,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张怀民 实习生 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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