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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被判支付140万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38 南方新闻网

  父亲被判支付140万抚养费

  中山最大抚养费纠纷案终审,父亲为中山商业巨子

  离婚时,父亲爽快地答应一个月给小孩抚养费10万元。时过境迁,父亲拖欠了14个月抚养费,被孩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40万元抚养费,而父亲则以月收入为证明要求减低支

付款项。究竟140万元抚养费该不该给?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中山最大的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父亲被判支付140万元抚养费。

  家住中山市区的张总是当地赫赫有名的商业奇才,三十多岁已是几家实力雄厚公司的主要股东。然而,他在商界春风得意,但家庭却出了问题。2004年4月,张与妻子阿丽在中山市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就2个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作出了约定:12岁、8岁的儿子小强、小刚由母亲阿丽抚养,张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签订协议后,2个小孩一直随母亲生活。

  但是张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2005年6月15日,阿丽以2个小孩作为原告,把张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支付已到期的抚养费人民币140万元。在这次诉讼里,阿丽没有提到要求前夫每月继续支付10万元的抚养费。

  【父亲】

  前妻“挟子令父”榨取钱财

  被儿子告到法院,张十分气愤,辩解说之所以会在离婚协议书写下“每月支付人民币十万元”的表述,是为了挽回婚姻。如今婚姻无法挽回,每月10万元抚养费,超出一般人的实际生活、教育费用,也大大超过自己每月2.08万元的收入。因此张认为,前妻是“挟子令父”来榨取他的钱财。“正常情况下,两个儿子的实际生活和教育费用也根本达不到这个数目,多余的金额,如果花到小孩身上是害了他,也给父亲增加负担,如果没有用到孩子身上,那就没有任何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张据此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应确定为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

  在法庭上,张向法院提供了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月收入为2.08万元。他还称,他被迫超出实际经济能力向前妻取得商场的经营权,为此他背负了上千万元的债务。

  【法院】

  按协议支付140万抚养费

  经法院查明,张是中山市四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并拥有多处物业和众多财产。

  2005年8月9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抚养费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张与其前妻的离婚协议有效,并且张完全有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按其协议判令张支付140万元的抚养费。

  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费给付协议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多少及负担的期限等,法律规定是先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

  张某在与前妻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每月支付10万元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总应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

  张某称其与前妻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并非是他自愿,离婚协议上的每月10万元的抚养费并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对此理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因张某是中山市四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且其还有其他多处物业及财产,他完全有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按其协议判令支持140万元的抚养费。

  (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邱锐泉通讯员李志金葛贻环

  图:

  张总认为,每月10万元抚养费超出一般人的实际生活、教育费用,也大大超过自己每月2.08万元的收入。前妻是“挟子令父”来榨取他的钱财。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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