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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纵火被判刑一年 被告一同伙事发后潜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47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梁永建通讯员郑丽)近日,龙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宗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据龙岗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初,不法分子罗某(另案处理),以龙岗区坪山街道碧岭沙湖凯时欧钟表有限公司欠其工资为由,伙同被告人该厂员工杨某,破坏工厂设施以泄私愤。从去年7月初至8月8日,罗某、杨某多次从该公司大

厅的磨角车间墙外,由杨某在墙外望风,罗某爬窗进入该车间,将布条系在车间电箱下面的电线上,点燃后爬窗逃跑。工厂因该行为共发生火灾6次,停产20余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613.5元。其中,杨某参与其中4次。2005年8月8日中午,罗某、杨某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该厂员工发现,罗某逃脱,杨某被当场抓获,并在案发现场缴获蘸有煤油的布条两块。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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