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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向非合法收入征税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4:45 国际在线

  作者:康劲

  对教育乱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话题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见3月1日法制日报)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解释,各种教育乱收费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对其征税却是合法的,这是一个无法成立的“伪逻辑”。

  在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等价的,否则,就有失公平。

  那么,纳税人又是靠什么样的收入来“购买”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呢?答案是,必须是能够被认定为是主权财产的合法收入。否则,政府不能收税。因为任何一个政府都不能靠“抽取”非法所得来维持公共服务。同时,纳税者也不能用非法收入去纳税、去“购买”公共服务,因为,你不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没有权利去支配他人的收入,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样说不是因为非法收入者有什么特权,而是表明你不是合法的财产拥有者,政府可以依法没收你的财产。比如,如果是贩毒所得,可以全部没收充实国家财政,壮大公共服务;如果是抢劫所得,可以没收后归还失主。政府这样做才符合公正、公平的执政宗旨。

  各种教育乱收费显然都是非法收入,根据现行政策,一经查实都应该如数退赔给学生。学校不具有合法占有这笔收入的权利,政府也没有从中“抽取”税收的权利,其合法的惟一拥有者只能是学生。

  目前,教育高收费已经使百姓不堪重负,对教育乱收费更是应该从严查处。对乱收的各种费用,不仅应该如数退还,甚至还应该加倍退赔,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国家制度惩戒非法行为的正当效应。

  当然,从权力范围来讲,税务机关只管收税,对教育乱收费有其它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但是,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学校有乱收费现象怎么办?正确的做法,不是先征税,而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甚至协助调查。

  假如,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忙着征税,最后自己就会非常被动和尴尬。学校的乱收费一旦被查出,就面临着必须退赔,这个时候已经被“合法”征收掉的那部分收入怎么办?税务机关怎么退,以什么名义退,退多少,在全额,还是打折?这些问题,恐怕谁也无法说清。可见,开征“教育乱收费税”,只有破坏性,而无建设性。

  税务机关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工作政绩,还应该多想想国家大局。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后,不可能因为要纳百分之几的营业税而使教育乱收费有所收敛,相反,很可能使乱收费水涨船高,最终又转嫁为百姓负担。同时,因为有了“已经纳税了”,这样一个堂皇的借口,而给查处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审稿: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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