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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闲话第四种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21:02 南方网
 南方社区 雨水

  前日看到报道说张国荣之殇实乃“狗仔队”所赐,无语。昔人已辞黄鹤楼,白云千载空悠悠。是耶非耶已成余兴,那就闲侃媒体有何用吧。

  苏东坡曾感慨,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故智者如周公瑾,雄才大略,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也要借人和地利,贾东风之力方能得手。时有感悟,今日

之媒体影响,犹如当年之风。仿佛还记得看过一本书《第四种权力》。把新闻媒体列为继美国国会、法院、总统行政班子之后最重要的一种权力。证明其影响力不可低估。试想我们所能看到的很多事情,一旦媒体曝光,引起轰动效应,许多难事往往迎刃而解。或者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怨不得很多不平事想要诉诸媒体,媒体也就恍然以无冕之王自诩了。

  既然是一种权力,那就必然追寻权力的规律,需要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似乎是一种权力的定律。第四种权力也是如此。好在媒体的影响力来源于“眼球”关注。这本身也是制约。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我想媒体还是应该知道的。成名不容易,有影响力的时候更要想想是在为谁鼓与呼。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就是一种境界。能立志路漫漫而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人,还不值得人们尊重吗?

  但是人非圣贤,常常会有说项依刘我大难的感觉。这不足为怪。奇的是有些业界人士不懂装懂,自命不凡。若是社会版面的“狗仔”,为生存计,惹是生非,恨天下不乱倒也罢了。事有专攻,为搏求一笑勉为其难,当属无可奈何之辈。可是有些冠冕堂皇、高高在上之辈亦弄如此伎俩,岂不是要掉到天下最不干净的地方去了么?

  譬如,关于《物业法》草案引发争议中个别媒体的表现。

  作为立法肯定会有争议。先来看看别国制定类似法律的经历吧。谢怀轼老先生所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里,有一节专门介绍德国制定民法典的制定过程。1874年德国政府成立起草委员会,用十四年时间起草了法典第一草案,第一草案受到各方批评,司法部将各种意见汇集(达六册之多)后,参议院又任命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对第一草案进行讨论。1895年完成第二草案呈交参议院。参议院略作修改之后,次年首相将此草案连同司法局的意见书提交帝国议会,这是第三草案。议会又指定一个委员会对其进行了53次讨论,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了草案。随后,政府专门出版了第二草案和起草委员会的议事录,令整个社会了解法典的立法意图。

  这样算下来,《德国民法典》正式的立法程序整整花了20多年时间。工夫不负有心人,这部法典确实让大陆民法体系达到了一个令人羡慕的巅峰,近代以来的日本民法、中国民法体系均师法这部德国民法典。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形之下,《物业法》草案有争议实在不算什么。媒体上有不同看法,个人有不同意见,说出来就比不说出来好。何况还牵扯到是否违宪,能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样关系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更需理性而非激情。

  说句实话,对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巩献田教授的意见,本人简陋,没有成见。所以比较关注这场辩论。想听到双方的意见,希望能从中受益。而《*周末》某某记者对巩献田教授的专访文章,随着巩献田教授“《南方周末》记者的职业道德那里去了?”的质问,不能不让人考虑某某记者这样做的道德良心何在。至于《*周末》法治版主持人随之而撰的文章“巩老教授,你不能让物权法包打天下”,是不是更进一步表明《*周末》的态度,反而无须考虑了。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

  一家媒体,或者一家媒体的记者、编辑,有自己的意见发表出来无可厚非。不论对错,起码是敢于说真话。可尔等一方面称《物业法》“作为一部小法”,“一个小小的部门法”。另一方面说巩献田教授,“最让你动气的该是你没能亲身参与物权法的起草”。这样的说法,很难让人相信《*周末》,或者其中个别人,是在为《物业法》草案的立法辩论。

  如果《物业法》草案》“作为一部小法”,“一个小小的部门法”,《*周末》大张旗鼓的“姓社姓资再起争议”欲于何为?最让巩献田教授动气的该是你没能亲身参与物权法的起草,这种揣测无异于贬低人格,如此用心,有何依据?

  莫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狗仔队”常在;恨天下不乱,欲从火中取栗的冒险家又来?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君子和小人并非相距遥远。得逞于一时,不等于得逞于一世。想作真小人,何必要装伪君子。知道吗: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凄凄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立法,即使是“一个小小的部门法”,也需要慎重。也许这属于普通人的喜怒哀乐,是“狗仔队”们所不能理解的。有些可惜的只是玷污了*周末以前的英名。

  4月1日快要到了,你们准备庆祝谁将融化在蓝天白云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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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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