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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娼行为的不当告知也是警权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0:05 红网

  3月1日深夜,警方在突击检查时抓获了两对卖淫嫖娼的男女,其中一名嫖客为75岁男子。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没有对这名男子实行拘留,而是根据处罚法,在第一时间将他的行为通知了他的家属,使这名男子在道义上受到谴责。(见3月3日上海劳动报)

  70岁以上老人因嫖娼被抓应予以从轻处理,这是处罚法明确规定了的,但警方将其行为通知这名男子的家属,笔者认为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家属?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很明显,处罚法对通知家属是设置了必要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必须是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对象。而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让家属知道当事人的去向及现状,不至于会为当事人的长期“失踪”而产生不必要的猜测和恐慌。法不主张则禁止,嫖娼男子既然不是警方拘留的对象,显然,警方也就无权将他的行为通知其家属。将“嫖娼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拘留要通知家属”简单地理解为“嫖娼被抓要通知家属”,这是对法律的的误解;如果以此作为执法依据,更是对法律严肃性的冒犯。

  如果说,警方这样做是要使这名男子在道义上受到谴责,那就更有悖法理了。男子的嫖娼行为固然要受到谴责,但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借警察的“通知”之手来达到这个目的。尽管警察是特殊的执法主体,同时拥有司法执法、行政执法这两种执法权,不过惟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道德执法权”。法律是约束人的外部行为的规则,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两者是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有各自的运行方式和管辖范围。在这个案例中,警方依法对这名男子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后,就意味着警察权也随即终止,整个案件画上了句号。要是再进一步,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干预道德层面上的问题,那就是越位,是对权力的滥用。

  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要使各地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与旧的条例相比,处罚法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实施治安管理,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对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掌握执法权力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理应更注重人性化执法,切实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如果连人的基本权利都可以藐视,这样的执法程序是否公正、公平,也就要令人怀疑。

  “通知家属”虽然只是涉及到嫖娼男子,但可能受到伤害的绝不仅仅只是当事者本人。由于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的抓嫖第一案,其执法程序或结果,会不会被当着成功案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被援引,这才是令人担心的事情。

稿源:红网 作者: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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