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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注违法广告“曝光”之后的“下回分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0:05 红网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近期对全国部分都市类报纸和卫视电视台的广告监测结果,频繁出现在电视上的“西线·日尔曼”、“贴立塑吸脂贴”等10个广告涉嫌严重违法而上黑榜。工商总局已通报各管辖工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3月3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一条广告的出台,需经历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媒体)、监

管机构等环节。在这样一个链条的“齐抓共管”下,这些涉嫌严重违法的广告依然频频在报纸和电视上“亮相”——有的夸大其词,使用“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疗效最佳”、“药到病除”等绝对化用语;有的搬出“患者”大吹特吹,让消费者“云里雾里”;有的请“明星”、“专家”、“博士”轮番上阵……

  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与违法广告的“较量”一刻也没有停歇过,特别是工商部门,隔不了多久就要弄出一点“响声”,曝光什么“八大”、“十大”违法广告,也采取了诸如撤消广告批准文号、通报批评、罚款等惩治手段,但收效一直甚微,甚至愈演愈烈,使之异化成了一种“公害”。还有个别违法广告即便在“曝光”之后,也“有惊无险”,继续在一些权威媒体上招摇撞骗。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由大致有三:一是利益驱动使然。一些广告客户与广告业主为本企业局部利益,把一些未经审批的广告,以很诱人的价格提供给媒体,而一些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经不住诱惑为违法广告“开绿灯”;二是处罚不痛不痒。违法者即使被查处,受罚金额与其丰厚的广告利润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三是体制不顺所致。目前对违法广告的查处,涉及药监、工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安等多个部门,审批的没有处罚权,处罚的没有审批权,“齐抓共管”在更多的时候成了“齐抓无法可管”。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曝光”、罚款便成了一些监管机构惩处违法广告的“杀手锏”。但是,工商等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广告时,大多把责任归咎于广告商——广告的利益主体,而忽略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的责任追究,也很少追究广告公司等广告承接、制作单位的责任,更不敢去捅某些滥用职权、不规范或违法“批准”的政府部门的“马蜂窝”了。因此,“曝光”在更多的时候只是一“曝”了之,成了应付舆论的应景之作和形式主义的代名词。

  可见,治理“违法广告”仅有“曝光”是远远不够的,“曝光”之后更要严查深究。不仅要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广告审批制度,严厉查处广告商,更要严厉查处那些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必要时可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如此,方能真正从源头了把好“出口”,将违法广告消灭在萌芽状态,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确保其合法权益的消费环境。希望这次国家工商总局的“曝光”不再是老生常谈、一“曝”了之,把此当作一个严查深究的“标本”,给老百姓一个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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