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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该不该管这个“闲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2:23 江南时报

  “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老百姓耳熟能详。现实生活中,公安民警为保一方平安,舍身忘我地超负荷工作,被老百姓称做是“人民的公仆”、“保护神”。特别是在平安江苏创建以来,江苏公安队伍的形象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警民之间的关系犹如“鱼水之情”。

  “本来才几十块钱的买卖,6个人已经被关了半年了,太不值了。”“要不是派出所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肯定不会发生后面的事了。”“都是派出所的民警多管闲事,不然

我们自己肯定能解决好的……”围着记者的是几十位江西人,他们特地从老家安义县赶到苏州昆山来旁听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审判。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当事人的亲属为何指责派出所是“多管闲事”?3月2日,昆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名代理律师也当庭指出,派出所处警买卖纠纷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职权范围。然而,在另一些人眼里,派出所出警管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是国情使然,老百姓的需要,无可指责。

  案件:一起小争执引发“伤警事件”

  今年35岁的王仪柳是江西安义县鼎湖镇的农民,几年前,王仪柳携妻到昆山市做铝塑建材生意,并把家里做农活的父母接到昆山来帮忙,一家人的日子也过得去。在昆山,和王仪柳一样做铝塑小生意的老乡很多,平时都有往来。

  2005年9月23日11时40分许,王仪柳的家人在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的“天利”建材店,因与顾客徐某发生买卖纠纷,起因是王的伙计将顾客要的两根铝塑建材的型号搞错了。由于两根建材的价格相差30元,顾客徐某不愿意付这30元,而王仪柳认为材料已经锯断了,无法调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接到110的指令后,城中派出所民警张荣赶到震川路处警,张警官对该买卖纠纷进行协调,叫王仪柳退还30元,但王仪柳不愿意。在耐心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张警官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对此,王仪柳及其家人都不愿意,双方僵持了不下,王仪柳则趁机溜掉了。

  最后,张警官将王仪柳的妻子等人强行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在这期间,由于王仪柳的父亲和顾客徐某有推推搡搡,王仪柳的父亲最后手被铝塑材划破。王仪柳得知妻子被带到派出所,老父的手还受了伤,这时的王仪柳十分恼火,便打电话给当地电视台要“曝光”,但由于记者没来,王仪柳以“我老爸被警察打了”为由,找来了10来个老乡,赶至城中派出所要找领导“说理”。在派出所,王仪柳见到了处理的民警和顾客徐某,在王仪柳的指认下,老乡吴相胜、王礼明、王仪虎、王再森、王仪珠等人大闹派出所办公室,殴打顾客徐根林和扯拉民警张荣,致徐根林、张荣受伤。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荣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进展:六肇事者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捕

  案发后,王仪柳等6名肇事者当即被派出所抓获。2005年9月24日,王仪柳等6人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仪柳等6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2月30日由检察院起诉。记者在庭上听审后了解到,昆山检察院认为,王仪柳等6疑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还有被打伤的派出所民警张荣写的一份“查获经过”。

  记者在该份“查获经过”上看到:“2005年9月23日上午11时10分许,我接110报案称:震川西路315号铝合金店发生买卖纠纷,迅速带辅警前往处警,在当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让双方当事人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该店老板及其家人不同意回派出所,并用手扯我衣服等手段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后将该店陈花卉、王仪柏、付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2005年9月23日12时许,王礼华、王辉、王二水等23人结伙至城中派出所,对值班民警进行围攻、殴打,扰乱单位秩序。后即对王礼华、王辉等23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争议:民警调解买卖纠纷合不合适

  庭审中,检察官列举了6名犯罪嫌疑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并出具了众多证人证言,但还是有两名辩护律师为6名嫌疑人做无罪辩护。

  江苏省知名刑法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晓陵是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张晓陵教授说近几年来江苏警察在很多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特别在执法观念方面有了很大的转变,倾听了社会各界和律师的意见,这些都应该继续发扬和保持。张晓陵指出,本案所涉警方行为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他认为本案起因是一个仅涉及30元钱的民事纠纷,当时也是仅仅为价格和是否要货的问题发生争执,当时并没有发生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情况,这种事本应由工商、消协、物价部门负责处理的民事纠纷。此外,民警出警后到达现场后,当发现是一个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本应不予处理,但是警方又违法进行了现场调解、处理。

  当调解不成后警方又对当事人进行了强制传唤,并对王仪柳的弟弟使用了械具———手铐。警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首先,警方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了传唤;其次,警方直接实施强制传唤的行为违反上诉法律规定的程序。警方将双方带回到派出所继续处理的行为是超越和滥用职权违法插手普通民事纠纷的行为,是违法乱纪的行为。所以本案中警方出警、参与调解、传唤和在派出所继续处理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警方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群众有权予以制止。警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王仪柳、王仪虎等人因此与警方发生了冲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有罪。

  昨天,记者就昆山警方出警解决此纠纷一案咨询了本报律师团律师、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陈律师指出,强行传唤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的纠纷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是可以强行传唤的,并可以处以200元的罚款。但同时强行传唤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必须写明事由;第二种情况如果只是为了调解和了解调查是不可以进行强行传唤的。陈律师还说,遇见此事民警应当这样处理:首先民警应当调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通过说服的方式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可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来解决。

  社会学家:民警习惯管“闲事”是百姓需要

  原本只是一桩30元钱的买卖纠纷,民警出警处理后,最终闹到了6人被捕的地步。这样的结局令人深思。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白有涛教授认为,顾客和店主之间发生30元钱的“买卖纠纷”,要看他们之间的矛盾对社会有没有造成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果是一般纠纷,民警可以作适当的调解,并不一定要用强制的手段。白教授认为,有很多民间小纠纷其实根本不需要出警,但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这与百姓“警察一来,疙瘩好解”的传统观念有关。而问题的归根就是因为我们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无限政府”,而他的法定代言人“警察”,也容易被市民误认为是“无限警察”,什么事都可以管,因此市民就一有事就会想到找警察。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一位不愿留下姓名的社会学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察的主要职责就是在遇到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或事时进行有效地调节、制止、执行,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是警察的权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在这整件事当中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顾客在与店老板发生争执时有没有发生“打架”事件,如果只是一般的口头纠纷的话只能算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此一来只需要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根本就不需要动用到警力。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强行传唤“老板娘”回派出所,这样的行为可以算是“多管闲事”。但由于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些小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可能会酿成大冲突,因此,警察习惯于“多管”这类“闲事”,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本能,是可以理解的,但于情合理于法就是另一回事了。该教授说,其实,警察的工作是很辛苦的,江苏民警的执法水平、执法理念都有很大的提高,精神面貌越来越好,但我经常听说,警察接警去处理那些本来就不应该管的事,这需要我们警察的执法水平作进一步的提高。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市民要分清各部门职责,不要出现“上厕所没手纸也打110、捉奸拿赃喊警察”等怪现象了,让有限的警力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去。

  市民看法:民警调解要灵活一点

  派出所民警是否要管“买卖纠纷”?家住南京市瑞金路8号的仇先生是这样认为:有困难找警察是目前江苏公安重点打造的一个品牌形象。市民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拨打“110”求助是正确的。民警有责任也有义务来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至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强行传唤是否妥当可以讨论,但不能说是“多管闲事”。

  他建议,民警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是要及时赶到现场,将经济纠纷所要引发的冲突制止,然后再进行调解,对于小的纠纷,尽量让双方退让,争取现场将矛盾化解。对于那些比较大的双方又存在很大分歧的经济纠纷,民警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应该将事情移交给有关部门,而不能强行调解,将事情扩大,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家住鼓楼区的张先生认为:因30元钱买卖引起的事情虽是小纠纷,但是派出所有权力进行调解,并且需要管。因为不管事情再怎么小,如果缺少有威慑力的调处,后果很难预料。防患于未然嘛!纠纷在现场调解不成功,民警要求纠纷双方回派出所调解,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情况。纠纷双方应该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不管民警怎么解决纠纷,派出所不算越权,不算多管闲事,但民警不该强硬带人,要多学习学习调解的技巧。

  “解决经济纠纷民警不应该强行传唤当事人!”采访中家住张府园28号的刘先生这样说,民警因经济纠纷和买卖纠纷去化解他们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纠纷不应该叫越权,更不能说是“多管闲事”。但在他们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采用强行的方法,要传唤当事人这才是越权行为。面对经济纠纷和买卖纠纷,作为人民警察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化解矛盾,但决不可以将事态扩大。他觉得,在顾客和老板这30元的经济纠纷中,最终酿出6人触犯刑律的悲剧,处警不够灵活也有一定的因素。

  就此类纠纷问题,记者采访了雨花台区公安分局李警官。李警官说一般民警在接到买卖纠纷报案后,如果在现场纠纷调解不成功,需得到纠纷双方的同意,民警可以要求纠纷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这样的纠纷,毕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民警进行调解管理不算越权,不算是“多管闲事”。李警官说,民警要处理这样的纠纷,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看事情的严重程度及灵活处置,不会轻易地采取强行手段的,除非是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秩序。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4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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