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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公积金政策可少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2:23 江南时报

  由于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是社会统筹,而不像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和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加之各地政府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定的上下幅度,这就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最高标准。

  例如: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

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1600)×15%-125=490元。

  根据南京市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至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方法一: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按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4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方法二:同时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改变目前工资结构,保证企业总体负担不变。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和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企业的负担由之前的300元变为600元,为保持企业整体负担不变,将企业发放的工资变为5700元,这样该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元,少纳个人所得税90元,节税效果更加明显。国庆老峒洪进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4日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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