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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20年强奸冤案难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2:23 江南时报

  案件索引

  2006年2月15日,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时,盐城市滨海县樊集乡良港村一户普通的农家却陷入有“冤”无处可申的困境。23年前,林庆宏被人控告强奸了同村的一名村妇,被羁押当地公安部门一年多,1986年12月滨海县人民法院宣判林庆宏无罪。随后,他和自己的妻子陈玉芳就踏上了漫漫申冤路,但是奔波20年仍然一无所获。日前,陈玉

芳来到本报讲诉了这件令他们夫妇奔波了20多年的冤案。

  冤案发生:村支书被指强奸副支书妹妹据陈玉芳介绍,丈夫林庆

  宏今年58岁,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樊集乡良港村人,是一名党员。1983年时担任良港村党支部书记,还曾在1983年元月27日以江苏省劳模的身份出席过江苏省农业先进代表会。

  由于政治原因,时任原良港村副书记的周某(据说当时的滨海县委副书记是周某的表哥)就曾向上级部门控告林庆宏有“十大罪状”,后经滨海县相关部门调查后罪状没有成立。

  直到1983年8月17日,周某的亲妹妹向公安部门控告林庆宏在一年前强奸了她。随后,林庆宏被乡政府隔离审查。半年后,林庆宏被滨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不久,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公诉林庆宏至滨海县人民法院。1984年7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庆宏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林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9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同年12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以交保待查释放了林庆宏。两年后,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林庆宏作出无罪判决。记者看到在陈玉芳提供的滨海县人民法院1986年12月20日发出的(1986)刑字第171号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写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被告人林庆宏宣告无罪。

  陈玉芳说,在林庆宏被捕后不久,当时的乡党委书记就来到良港村,连续召开几次干群会议,在大会上宣布良港村党支部书记由周某担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并在会上放出话来,谁要是为强奸犯说话就逮捕谁。而周某刚上任的当天下午,便立即召开会议,在会上宣布她“有贪污罪”,将她从村卫生所开除,并扣掉她的赤脚医生证。真相大白:20多年上访要求赔偿均无果陈玉芳对记者说,林庆宏

  被羁押一年多后出狱,但是双腿却落下残疾,身体一直不好。而他们的子女由于父母的原因也过早地被迫放弃了学业。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宣判林庆宏无罪之后,丈夫和自己就于1986年12月27日,以诬告罪将周某告至滨海县人民法院,但是滨海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她说在上诉的过程中,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诉科的一位工作人员私下劝其不要再上诉了,“继续上诉不但得不到赔偿还会牵扯到法院内部的一些人员,对你们没好处”。随后,樊集乡党委研究补偿林庆宏夫妇工资问题,但研究多年,事情到现在尚未得到解决。陈玉芳说,丈夫和自己提出的都是正当理由,却因为各部门互相推诿,20多年过去了,至今没有一个说法。这些年,不停要说法,寻求帮助,自己和丈夫被强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折磨得已经疲惫不堪。

  2003年,林庆宏夫妇又专门来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法委、省人大、省妇联等多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恢复丈夫的政治名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等。终于等到2005年5月2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亲自登门来到林庆宏家,向他们保证在一个月之内解决问题。可一年过去了,事情仍然毫无进展。2005年年底,林庆宏夫妇又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寄去一份申请赔偿材料。2006年1月6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给他们发来一份通知书,告知由于请求刑事赔偿的违法侵权事由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所以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为此,林庆宏夫妇又来到滨海县人民政府上访,却被信访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知要樊集乡里拿出当年事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便可以由县政府出钱补贴。但当他们到乡里开具证明材料时,乡党委书记却拒绝开具材料证明。记者调查:相关部门互踢皮球就陈玉芳反映的情况,记

  者电话联系了滨海县人民政府的县长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并不知道这个情况,让记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此事。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滨海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的电话,但多次拨打都无人接听。

  记者拨打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控诉科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陈玉芳反映的问题确有此事,由于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发前,所以陈玉芳无法律依据享有赔偿。但当事人可以与当地政府协调一下,由当地政府提供一些补贴。

  记者随即又拨打了滨海县樊集乡人民政府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让记者电话询问办公室徐主任。徐主任告诉记者该乡确实存在此事,他本人也知道这件事,但具体赔偿方面的问题让记者问主管此事的一位辛姓的人大主席。辛主席对记者说,林庆宏夫妇就这件事情也多次寻找过他,但是当初的事情是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操作的,现在也还是应该由滨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来执行,作为乡政府是没有权利来处理的,只有等法院等方面的判决下来再执行。辛主席说,去年年前他曾经协调解决过林庆宏的一部分工资问题,年后也会帮他继续解决的。律师观点:时间太久,申请赔偿难针对陈玉芳家的情况,记

  者采访了盐城市瑞信律师事务所的郭霞普律师。郭律师表示对林庆宏遭遇的状况非常同情,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时间太长了,林庆宏已经失去了申请赔偿的权利。郭律师指出,如果林庆宏当初被释放后就提出司法赔偿,并且在每两年的有效期内提起过,在20年中持续不停地提出赔偿就

  是有效的,但是,林庆宏是在十多年后的2003年才提出司法赔偿,为时已晚。同时,郭律师也提醒市民群众在遇到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主动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要因为客观的原因影响到自身权益。

  记者看到,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写有“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林庆宏20多年的申诉赔偿案件在中国法制道路建设的进程中不仅是一个个案,但林庆宏该不该赔偿,到底何时赔偿,公检法相关部门不能在作出错案冤案后一推了之。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对此案加以重视,正视自己在工作中的过错,给林庆宏一个满意的交代。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4日第二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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