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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为何不能领回被盗电瓶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2:24 江南时报

  盐城市民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在去年被偷的电瓶车,报警后派出所却告知不能归还自己。昨天上午,陈先生来本报讲述了这一件让自己想不通的事情。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先生的妻子下班回家后,随手就把自己的电瓶车停在了自家大哥开的修车铺里。之后,一位曾在修车铺修过电瓶车电瓶的响水籍男子,对老板说借电瓶车回家拿个东西就还过来。老板见他面熟,便答应了,这名男子便骑着陈先生妻子的电瓶

车扬长而去。岂料,这人一去就再也没回来。

  今年2月24日,陈先生的妻子在市区登瀛桥附近,看到一名中年男子正骑着自己被盗的电瓶车,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盐城市文峰派出所出警将他们都带到了文峰派出所,那辆电瓶车也被扣在所里。后经过调查,根据车身上的牌照证实这辆车的确为陈先生的妻子被盗的那辆。但是,这辆车是买主在盐城市二手交易市场花了460元买来的。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派出所的民警告诉陈先生,这辆车还是不能归还给他。

  记者随后来到盐城市文峰派出所核实相关情况。当时接警的民警告诉记者,确有此事,因为当时陈先生家的电瓶车被盗后并没有报案,所以现在不能确定车子是被盗的。失主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这辆车是买主花了460元钱在盐城市二手交易市场买的,而根据《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买主的行为属于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车子还是不能还给陈先生。民警也曾到盐城市二手交易市场调查,车子的确是在那儿购买的。根据二手交易市场内登记的物品来源上发现,这辆车是一位拿着响水籍身份证的男子来卖的,民警表示将在近日到响水县去调查这位响水籍的男子。但也不排除响水籍的身份证是被小偷偷来的,所以调查起来还会有难度。

  盐城法岭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认为,此事按照人之常情来说似乎应该是要还给失主,但根据国家《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则应该保护第三者即买主的利益,所以这辆车是不会还给失主的。失主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补偿,比如说在公安机关调查到去盐城市二手交易市场卖车的人之后,损失应该由这位卖主来承担。

  见习记者范璐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4日第二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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