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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立法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9:20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韩博 房泽军)今后,中心城区将不允许设立立柱式广告牌,行道树上挂广告牌属于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的广告经营权收归政府。这是刚刚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

  6种广告涉嫌违法新办法规定,今后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户外广告全部属于违法广告。

  中心城区禁设立柱式广告从今年起,将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今年以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否则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公共场所广告经营权属政府政府将依法收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办法明确规定,今后这些场地的广告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取得,所得资金全部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并上缴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目前已经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将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政府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和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但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广告设施伤人应依法赔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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