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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消费者以令商家”的做法得赶紧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0:09 南方新闻网

  街谈

  “3·15”即将来临,不少企业接到执法部门、维权机构的请柬,要求参加纪念、评比以及现场维权活动,形形色色,但相同的是,都需要出钱赞助,许多企业因此患上了“3·15”恐慌症(《羊城晚报》昨日报道)。

  作为一个在商业和服务陷阱中活得小心翼翼的消费者,当然,我是支持对企业、商家的行为进行规范的,但是,我不愿意被人当枪使,因为,最后的结果,这把枪可能又对准了我自己。不是说扫兴的话,我这就分析给你听。

  按道理来说,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执法者,要依法行政,不能为着小团体利益在企业身上捞钱。可以想象,我手上掌握着消费者对你的投诉若干、拿捏着你劣迹若干,如果出钱赞助的话,那么可想而知,应当处罚的不处罚,应该重处的从轻发落或扯平了。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挟消费者以令商家”,消费者成了某些执法者玩弄的枪。

  这些同志,我要对你们说一句,你们这样做很不对,我要依据宪法给我的权利批评你们。

  首先,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尊重。消费者希望你们秉公办事,给说法,你们却变相地私了,为自己部门搞钱,其实就是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卖或打折扣,把消费者的合法正当诉求作为要挟的手段,把消费者当枪使,卖了消费者自己数钱。其实就是损害消费者,向消费者开黑枪。我保留向纪委、纠风办、保先办甚至法院控诉你们的权利,你们在制造不和谐的社会气氛,影响很坏。

  其次,你们此举是在害企业、商家。他们危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每次都通过赞助等默契手段了结,后果可想而知:他们将继续坑人,继续挖陷阱让我们往里跳——当然,来年的“3·15”,继续给赞助。这样不诚信的经营怪圈,折杀了企业正常竞争的活力:增加了灰色交易的成本、规范经营的企业被逼良为娼、企业对管理部门是又恨又怕;这样被毒化的经营环境,企业、商家何以谈得上做大做强呢?

  第三,此举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建立和谐社会不是空话,解决消费者和商家、企业的矛盾,解决点滴的冲突细节,其实就是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这下可好,通过“赞助”把商家的麻烦解决了,把消费者的权益出卖了。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合理解决,完全有可能走上用极端手段维权的道路,这对政府的公信力是莫大的伤害。

  成语说,“有赞有弹”,按照本文的八卦解释,就是“有赞助就有批评(弹)”,你看,不用我饶舌,先人早就批评这做法不对,所以,得赶紧改。

  三季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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