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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票行为的背后(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2:22 江南时报

  华夏时报的记者朋友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收集同学的学生证,到火车站代买车票,从中赚取一定的劳务费。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将其拘留,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又将其取保候审。记者朋友的问题是,大学生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我的回答非常简单,这是单纯的民事代理行为,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合法行为。与票贩子不同,这位大学生与同学之间具有明确的代理关系。大

学生在完成了代理的事项之后,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而票贩子的倒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因为票贩子在购买车票的时候,不存在代理关系。票贩子只是利用某些车次车票供求关系相对紧张的机会,倒买倒卖,从中渔利。大学生的行为是一种合法劳务行为,而票贩子的倒票行为则是一种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现在看来,只有实行火车票销售实名制之后,才有可能防止少数人购买车票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从技术上来说,实行火车票的实名制,不存在任何难度。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迟迟不推行这项有利于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打击票贩子的有效措施,确实令人费解。

  当前我国铁路运输部门效率不高,民怨沸腾。不少学者从体制上着手,希望透过体制改革,解决铁路运输部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我看来,最简单的做法是,把粗放式的铁路经营运输模式,改造成为精细的铁路运输经营模式,从而满足公众对铁路运输的需要。实行火车票的实名制就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步骤。

  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无可非议。如果因此而承担巨额的损失,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这个孩子来说,法律过于残酷。记者朋友告诉我,大学生身上购买的车票折合18000元和自己身上的1700元现金全部被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之后,这位大学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在我看来,既然大学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返还有关车票和现金,如果因此而给大学生造成损害,那么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痛恨票贩子,但不能根据购票的多少,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公安机关整顿铁路运输市场秩序,目的明确,但是,如果不改进铁路运输部门的经营作风,不提高铁路经营的技术含量,那么,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也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倒卖车票的问题。透过这一案件,我们真切地意识到,铁路部门改进经营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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