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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医生盗取病人骨髓理应治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6:00 光明网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沈阳一医院盗取患者骨髓。“我举报,在一所著名医院,一个著名医生盗取了患者的骨髓……”3个月前一个下午,电话中传出一个低沉的男中音。随后,发生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的一起骨髓盗取事件内幕逐渐被揭开(《新京报》2月25日)。

  我们知道,病人被麻醉的情况下,医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强奸;我们也知道将人置于麻醉的情况下,而拿走其携带的物品为抢劫。因此,我们必须思考的是

置病人于麻醉的情况下,非法取走其身体组织为何罪?从社会危害性上讲第三种行为比第二种行为危害更大,法律理应予以严惩才对。

  但是很遗憾,人体组织在刑法上不被视为独立的财物,因此我们不能以抢劫罪对其予以定罪;同时骨髓又不是血液,而且其又没有出卖也不构成刑法第333条规定的强迫卖血罪;而对于伤害罪来说,取走几百毫升血与一定数量但不致人功能受损的骨髓,往往又达不到轻伤与重伤的标准。

  法律就这样令人尴尬:在麻醉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医生拿走了病人价值二百元的东西构成了抢劫,但是如果一个医生抽走了病人二百毫升的血,不构成轻伤害标准的骨髓,那么其就不用畏惧刑法,而对于我们社会,对于病人来说,后两种行为的危害远甚于前者。

  我知道刑法应该是谦抑的,不能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但是这样的法律空白却危害了我们社会上的基本信任,损害了每个人的安全感,刑法不能放任不管,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规定盗取人体组织罪,规定以比抢劫罪更重的刑罚,以显示法律对于这样行为的强烈否定。

  总之,我承认,医疗是一个有巨大风险的行为,所以我愿意原谅医生一切无心之过,一切有心无力之失,总之一切出于过失的医疗事故都是能够原谅的,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原谅一个医生利用病人无力保护自己而对其进行故意的侵犯:利用病人麻醉后无力保护自己,而盗取病人的组织。这是一种抢劫人体组织的行为,我们必须利用刑罚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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