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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机关能不能做到零容忍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7:34 中国青年报

  萧坊

  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的严格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当前的中国,一方面,制度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业已建立,可以说在法理上、条文上有着完整的建制;然而,制度应然与实然的背离,使得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制度的运行被形式化后,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作为“替代品”就应运而生。

  文化大师梁漱溟曾这样评价中国的传统劣根性:理想自理想,现实自现实,终古为一不落实的文化。这种“不落实的文化”反映到决策领域,就是“政策”的空谈。对于“不落实的政策”,我们喜欢用“形式主义”来概括之。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这种形式主义很不少。什么廉内助、廉政承诺、廉政账号等等,这些制度创新似乎“只见打雷,不见下雨”,口号喊过以后,谁都没有当回事。

  怎样的反腐才算来真的?几年前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加税前买车而被迫辞职,这种“利用职务便利”在我们看来实在很一般。然而,香港的反腐成就正是体现在这些“小得要命”的事件中。要看我们的反腐有没有来真的,就要看我们的反贪机关能不能做到零容忍度,无论大贪小贪,100元、10元还是1元,都能“不惧不偏”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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