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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霸王条款”凭啥霸气十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9:54 石家庄日报

  ——代表委员热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布后,在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正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部分代表、委员对“2005年度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有关部门和人士也对此进行了回应。

  开发商钻法律空子

  【条款】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开发商在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每天30元罚款给业主。业主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期限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开发商。

  【代表委员之声】李志斌代表:我们提出建设诚信社会,政府要对消费领域的强制交易行为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打击力度。

  【回应】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说,一些开发商钻了法律不完善的空子,利用自身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不合理的内容,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车险捆绑销售:强迫就是违法

  【条款】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代表委员之声】王有德代表:保险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可以建议消费者同时购买什么险种,但绝对不能强迫。否则,就是违法。

  【回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很快就要出台,届时将不会允许保险公司的强制捆绑出售行为。“垄断行业不怕吓走顾客”

  【条款】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为用户默认同意使用。

  【代表委员之声】方廷钰委员:目前,消费者对于电信行业的投诉很多,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业具有垄断性质,他们不怕吓走顾客。

  【回应】信息产业部新闻处处长王立健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内容,与我们调查得到的事实有出入。我们正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

  不能“只收费不作为”

  【条款】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代表委员之声】陈舒代表:像此类丢车情况出现,如果按照场地出租“看管”责任来看,物业公司虽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但也不能全部免责;如果是“保管”责任,赔偿可能还要高。

  【回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如果这个物业公司列出此类条款,那么肯定不对。现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我们相信物业公司这样的条款出现,也是个别现象。

  特殊商品能不能退换

  【条款】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代表委员之声】方廷钰委员:珠宝首饰是贵重物品,如果确定是假劣产品,纯白金变K金,买一级品变成二级品,通过检测应该退换,商家还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回应】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室周军先生说,珠宝玉石如果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一律不退换,肯定是不对的。

  “赔一个胶卷肯定不行”

  【条款】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代表委员之声】华岩代表:很多胶卷对消费者本身有重要意义,如结婚照,再如专程去西藏拍的风光、民俗照,前者不可再现,后者成本很高,冲洗店遗失、损坏了,赔一个胶卷肯定不行,还应当对拍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精神的损失进行补偿。

  【回应】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人士认为,照相馆的这种做法明显不合适。鉴于胶卷内记录的影像的价值不好界定,最好借鉴邮寄包裹时保价的办法,这也是督促冲洗店重视这个问题。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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