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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张损誉“小字报”贴满墙 柳州一女工被骂淫荡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0:55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见习记者刘婧)在柳州市龙屯路柳州机车车辆厂新大门右侧,有一堵高2米长约300米的围墙,墙上张贴着许多形形色色的小广告、启示等,其中有30多张同样内容的“小字报”特别引人注目。

  3月3日,记者闻讯来到了现场,顺着墙边走边看边数,看到了有30多张A4纸大小、打印着同样内容的“小字报”。这些“小字报”每张都有被损毁过的

痕迹,有的被深绿色油漆涂抹覆盖,有的则是被撕掉半边。但残留文字还可大略看清内容:“××——可耻,××厂××车间的女工××,是个大骗子、淫荡妇,她为满足自己的××要求,以多种卑鄙狡猾的手段勾引有家的男人与其××,骗取他人钱财,破坏他人家庭和睦,道德败坏,决没有好下场。”家住现场附近的罗女士每天都要骑自行车从这里经过。她向记者透露,自从今年1月以来,几乎每天都会看到有一两张这个内容的“小字报”张贴在该围墙上,最近贴的“小字报”还附有两张一寸大的人头相片。但这些“小字报”几乎都在贴出的当天就被损毁,毁了再贴,贴了再毁……看得出事涉双方一直在较劲。

  就在记者看着这些文字时,经过此地的几个中年人也纷纷议论起来。一位师傅认为,破坏别人家庭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小字报”上所述内容是真的,那么张贴者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也情有可原;而更多人则认为,无论“小字报”上的内容是否真实,都不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曝光和损人,其实无论谁是谁非,贴“小字报”对当事双方的影响都不好。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柳州市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相。周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事件的行为人张贴“小字报”,已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如果纸上的内容为事实,其行为即属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如纸上的内容属虚构,那么其行为已涉嫌诽谤。受害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张贴者的治安责任,也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编辑:杨东作者: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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