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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失误储户存款多千元 银行“支付失误”的深度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2: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王晓晨

  一边是要求储户“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一边是银行工作人员自己没点清钱款,出门追讨多支付给储户的钱款———

  律师: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银行:出错后,职员会受到处罚

  储户:如“换位”,我们能得到公平返还吗?

  银行职员失误储户存款多千元

  2005年11月26日上午,43岁的王女士拿着活期存折到哈市某支行储蓄所取款。输入正确密码后,支取了人民币10000元,然后王女士在取款单上签名进行了确认。当天晚上,负责此笔款项操作的储蓄所职员高先生在清点当天存取款账目时,发现短款1000元。经过高先生回忆并查看当天的监视录像,确认在办理王女士的储蓄业务时发生错误:当时取款人民币实际为11000元,柜台也出款11000元,但高先生操作时却在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存折)上误将支取金额记载为10000元,造成银行库存短款1000元。高先生第二天联系到了王女士,催促其返还多付的款项,但被拒绝。

  近日,记者分别联系到了高先生和王女士。银行职员高先生一脸无奈地告诉记者,发现柜台出现短款后,他就马上核对单据并看了当日的监控录像,因为当日业务比较忙,王女士取款时恰巧有一位顾客办存款业务,存款金额是11000元,由于工作上的疏忽,他随手将这笔钱递给了王女士。当日的监控录像也显示,给王女士支付的确实是11000元,但在个人业务凭证(存折)上却将支取金额误记为10000元。因为银行有内部规定,当天出柜的钱和账必须相符,因此出现短款的当晚,他就按照银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向银行垫付了短款1000元。然而,当他根据王女士留下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与她联系时,王女士却不承认多收了这笔钱。

  当记者联系到在一家公司做文职的王女士时,她表示自己并没有多收那1000元。然后她解释说,取款是用来买房的订金,当日她从银行取出钱(当时没有数)后,就打车去了某房地产公司交钱,当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说她多付了钱,所以她无法相信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话。而且银行有“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规定,况且银行工作人员在凭证上确认盖章,证明该笔业务已经完成,现在被银行无端怀疑,她觉得也很冤枉。

  银行多付款事件屡屡发生

  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办错业务,多支付给储户钱财而引起纠纷的事远不止这一件。2005年3月15日中午,哈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元。工作人员下午发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经取走了1.6万元。临下班时,原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

  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当储蓄所拿出当日原某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和当日的监控录像时,原某仍坚持称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对于其在当日下午取款并要清户的事,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做任何解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准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准备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原某终于同意归还“白捡”的5000元钱。

  而在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储户王某对某银行支行的起诉。事情的起因也是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误给储户多付了钱。1998年3月6日,王某持某银行哈尔滨革新支行的储蓄存折到该支行取款,其存折上的存款为人民币7735.56元。王某填写了活期储蓄取款凭证,取款6000元。由于储蓄业务员操作失误,将取款6000元操作为存款6000元,结果王某存折上的余额为13735.56元。业务员发现操作错误后,立即更正。1999年3月6日,王某发现存折上的款额不对,遂来到革新支行索要存款,银行拒付。后王某将革新支行告上法院。随后,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革新支行操作失误,造成王某存单上续存了人民币6000元,后及时更正。因王某提供不出当时存入6000元的证据,因此他要求银行恢复其原存款13735.56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储户行为属不当得利

  对于储户从银行多领取钱财的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告诉记者,储户所得的多余钱财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随后他解释说,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上述提到的那起官司中,王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是王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王某得利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

  在谈到对王某不当得利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是否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其返还时,王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银行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的王某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银行:出错后职员会受到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说,对于银行职员疏忽出现业务差错的惩处办法,目前还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文规定,但各银行在内部经营管理方面,都会对员工做出惩处。

  随后记者走访了哈市几家商业银行,对于此事,各银行主管领导都讳莫如深,表示不愿多谈。不过,某银行私人金融业务部的负责人,还是对记者明确表示,对出错的柜员,银行肯定是有处罚措施的,而且柜员一旦出现业务差错,当月、年底的奖金肯定会被取消,年底评优、考核成绩也肯定会受到影响。因此,出错后,通常都是银行职员自行和储户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上报到单位的业务部门,让银行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协商。

  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工作的职员李妍(化名)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则坦白很多,她告诉记者,她所在的那家银行规定:柜台业务出现千元以内的差错,此笔业务经办人当月、当年的奖金就要泡汤,而出现千元以上的大额差错,所在储蓄所就要被取消评优资格,其他同事的奖金也要受到株连,因此柜台出现小额的差错,经办人员大多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先将钱垫付上,然后再与储户私下联系沟通。李妍表示,出现银行多支付钱款后,绝大部分人还是能够将钱退回来的,但极个别的人不肯将钱退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对于金额少的,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就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而那些打到法院上、被媒体曝光的,往往是数额巨大、当事人几经协商仍没有结果的纠纷。银行多付了储户钱,可以说是对储户道德信用的考验。

  储户:如“换位”,我们能否得到公平返还?

  记者近日也就此类问题采访了一些市民,其中绝大多数都表示会主动返还,只是对于作为失误方的银行有颇多怨言。

  市民彭女士提起主动还款的事有些忿忿不平,她告诉记者:“去年8月末,我在哈市道里区一家银行存款,存的是1000元,可回家后发现存款单上写的是5000元钱,我回去退钱,工作人员特别不耐烦,且态度很不好,查了半天,就让我填张单子,也没说明原因。我把单子签完后,心里特憋气。”市民王先生的话很有代表性:“银行失误了,储户理当返还;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储户没点清钱款,出门后再回头找银行,能否公平、顺利地得到返还呢?因为许多银行立的牌子都是约束储户的———‘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

  白先生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因为业务关系,他经常要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他告诉记者,碰到银行将取款业务误记为存款业务已不止一次了。白先生表示,虽然全社会都在进行诚信教育,讲究拾金不昧,对于银行白送的钱财理应送还回去,但同时他觉得,钱是储蓄所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与他无关,可每次出错后,他又得到银行办手续,也花费了不少时间。而且他觉得,现在《物权法》即将出台,对于储户退钱的做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些奖励措施,这样也可以提高人们主动退还的积极性。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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