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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返租”实为变相非法传销 飞镖案主犯终审被判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9: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实习生/王婉妹)本报一直追踪报道、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受害人达数千之众的深圳飞镖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查明: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以空卖空买飞镖机等变相传销方式,套取公众资金2.6亿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股东、行政副总经理成记达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

  飞镖公司得款2.6亿余元

  去年11月,罗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深圳市飞镖公司以购买飞镖机返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司成员宣称签订保险合同购机者利润有保障,并采取伪造“飞镖机承包经营合同”、编造飞镖机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将飞镖机出售给客户,甚至在飞镖机尚未生产时,蒙骗客户进行无货空售。

  而合同约定:购机者将自己认购的飞镖机返租给飞镖公司,返租的每台飞镖机由飞镖公司每月向购机者支付1200元或1300元的租金。此外,飞镖公司在其“飞镖时代”等宣传资料中承诺:合同期满,飞镖公司以1.8万元的价格向购机者回购飞镖机。至案发前,飞镖公司共销售飞镖机7419台,以最低售价3.6万元/台计,共得款人民币2.6亿余元。

  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客户的购机款,为填补经营收入与应向客户支付租金及回购飞镖机款之间的巨大差额,飞镖公司采用将后购机者所交付的部分购机款支付先购机者报酬的方式,维持公司运作。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飞镖公司不计经营状况无限地用“售机返租”的方法与客户签订合同,从而取得购机者的购机款,聚敛钱财,其为追求高额利润恶意经营的目的显而易见。法院认为,各被告在飞镖公司任职期间,参予飞镖公司“购机返租”为名的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10被告均被判刑

  2005年11月,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飞镖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成记达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学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长助理潘绪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文则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分公司及区域行政总监叶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财务部会计肖健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经营部总监助理周志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经营部临时负责人周广荣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南山和宝安分公司负责人吴佳敏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太平洋分公司顾问李学刚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扣押的财物,退还购机者;追缴飞镖公司及其成员在本案中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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