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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包丢失理赔封顶200元?顾客质疑商家自定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41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陈敏)市民周先生周末上街购物,但接连遇到两次让他窝火的事:他逛一家大超市和一家书店时,因为身上背着的挎包体积较大两次都被营业员要求寄包,但他包里却放有价值4000余元的数码相机和一些重要的证件。当他得知商家规定若寄包丢失最多只赔偿200元时,他十分生气:“难道我包里的东西只值这点钱?商家这样规定有什么道理?”周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超市和书店的营业员要求他寄包时态度都比较冷漠,也没有问他包里是否有贵重东西。

  周先生向他们说明了包里有相机时,营业员仍要求他寄包,理由是公司有规定,同时顾客也不能带相机进商场。当他质问数码相机和证件等贵重东西怎么带在身上逛商场、万一在商场里购物时丢失了又有谁负责时,营业员无语。最后寄包一事因他态度强硬而不了了之。周先生摇着头说:“商家总是说顾客是上帝,但真正做起来常常又是另外一回事。深圳等城市的超市为顾客考虑得比较周到,遇到顾客拿大袋子时就用胶带将袋口封住,或在出口利用电子安检门保证商品不会被盗。汕头的商家为什么就没有考虑到这样做呢?”

  周先生说,让人不舒服的还有商家的不合理规定,比如超市规定若顾客寄包丢失了,商场最多只能赔偿200元,可有时仅顾客的皮包本身就不止这个价钱。这样的规定和霸王条款有何区别?同时顾客将贵重东西带在身上逛商场也很不方便。这样的购物过程如何让人觉得愉快?

  记者昨天在市区部分超市和书店里看到,对于拿着较大体积袋子的顾客,专门负责存包的营业员都会要求顾客寄存,但也有一些顾客不理睬,和营业员争执后昂首直入。在金园路一家超市,记者看到入口处的“寄包须知”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若顾客寄包不慎丢失,商场最高只赔偿200元。这似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所违背。

  龙湖区消协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类似的投诉他们时有耳闻,不少有关的纠纷焦点都集中在一旦顾客寄包丢失商家应负的赔偿金额上。从这一点来看,商家自定的规定是过分了。商场希望借此减少货物被盗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同时也要考虑到顾客如何接受。

  (责任编辑:林伟练、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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