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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明确姊妹争家产 法院:应指定遗嘱执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3:15 东方网

  周某一家共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四人。周某生前立下遗嘱,但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周某死后,周家两位姐弟将小妹告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称小妹想要侵吞遗产,要求法院将周某的遗产按遗嘱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周家姐弟的诉讼请求。

  突然冒出遗嘱

  

  1990年1月,周某曾亲笔立下遗嘱一份,言明:他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三分之一归胞妹,三分之二和储蓄(金戒指等)均作为其与母亲丧葬买墓地制碑之用,余下捐给上海某教区。2003年6月,周某死亡。

  2004年10月,周某的胞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的公证手续,内容为:她是周某的妹妹,周某死亡后遗有房产,但没有发现留下遗嘱,由于周某父母先于其死亡,其生前离异,未再婚,且无子女,周某的以上遗产应由她继承。

  现在,周家另二姐弟称,周某的胞妹擅自办理了周某遗产继承的公证手续,旨在侵吞遗产,现得知周某生前已立下书面遗嘱,要求将周某的遗产按遗嘱处理。周某的胞妹称,她去办理公证是因对周某立有书面遗嘱不知情的缘故,现既然周某立有遗嘱,愿意将周某的遗产按遗嘱处理。上海某教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称愿意接受周某的遗赠。

  建议完善遗嘱制度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周某在书面遗嘱中,指定不动产的三分之一由周某的胞妹继承,也指定了余下部分的使用和捐赠方式,虽未明确使用和捐赠的具体数额,但究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周某的亲属,应以寄托哀思为本,按照周某的遗愿执行遗嘱。现在,周某的兄弟姐妹都表示愿意按周某的遗嘱处理遗产,第三人也表示接受遗赠,依法应予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周某虽然立有遗嘱,但在遗嘱中没有明确由谁担任遗嘱执行人。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6条和第23条虽然提及“遗嘱执行人”,但就担任遗嘱执行人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均未作具体规定。然而,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的现象日益增多,遗嘱执行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的具体负责人,可以成为监督遗嘱有效执行的独立主体,其身份条件及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可依。

  因此,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善遗嘱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便于法院更好地处理继承纠纷。同时,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公民避免到法院诉讼,节省公民诉讼成本。

  [法律链接]

  198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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