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赁合同25日前重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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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4:1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记者 谢卫东) 租住公房的市民请注意了,由于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请务必于3月25日前与相关部门重新签订。 市国土房产局提醒承租人,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应持原《住宅租赁合同》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于2006年3月25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签订《住宅租赁合同》。若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签订《住宅租赁 合同》的,将取消租赁关系。另外,市国土房产局将利用这次重新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的机会,将《直管公有住房租住情况调查表》发给住户填写,对我市公有住房情况进行调查。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