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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企业长期借款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4: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近日有市民咨询,有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长期借款又不归还,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地税部门解释,对这种情况,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根据穗地税发[2005]16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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