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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5:47 法制日报

  逮捕是一种诉讼保障手段,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状态,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试行监督的做法,进一步确立了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理念。自启动以来,从运行和实践的效果来看,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宗旨,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逮捕程序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通过参与诉讼、直接查办案件等方式对相关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目前仅局限在人大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层面上,社会监督尚未形成完备的程序和体系。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程序的方式,对于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逮捕程序是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

  二、规范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

  刑诉法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刑诉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因此,逮捕的决定一旦作出,即视为生效,不因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申诉而中止执行。《规定》中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有申诉的权利,是对刑诉法探索性的完善和补充,体现了对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规定》中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和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一)关于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主体问题。《规定》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据此,只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才能进入监督程序。由于侦查阶段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处于多方考虑,不会轻易提出不服逮捕决定,所以此项监督程序从实践看有流于形式之嫌。“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救济措施就是应将有权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主体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和近亲属,他们均有权提出。如果律师与近亲属意见冲突,应以犯罪嫌疑人意见为最终意见。

  (二)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问题。《规定》第18条只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案件承办人,而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承办人与案件的办理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使得他们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可能敷衍了事,不详细告知甚至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权利,由此使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大打折扣,变成了“纸上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于与案件的处理没有利害关系,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所以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让人民监督员参与其中。建议《规定》做相应的改动,即在侦查人员宣布逮捕决定时,由两名以上的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不服,应问清原由。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由人民监督员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制作成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署意见后备案。

  (三)关于逮捕案情的汇报问题。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汇报相关的情况。但由于人民监督员不是职业监督人员,他们的法律知识不很专业,也没有充裕的时间来研究法律和案子。所以,承办人汇报要着眼于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理解、提问、鉴别、判断,便于人民监督员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理解相关的法律,并据此作出判断,也就是说,汇报要紧扣案子的关键事实、主要证据、法律规定、立案标准等法定理由和酌定理由,用语要准确、肯定、明了并通俗易懂。必要时,还可以提供类似案例的处理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正反两方面的社会影响等,供人民监督员参考。

  (四)规范人民监督员对个案表决意见的形式。《规定》第20条第4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进行个案表决的,虽然这种方式比较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无文字档案可查,这样做显然是不严谨的,同时也缺乏司法严肃性。所以,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和理由,并由表决人签字,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表决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字,这样做既可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附卷存档。

  (五)建立逮捕案件跟踪制度。能否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的真实意见,是监督程序成败的关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跟踪、掌握、收集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服从逮捕决定的情况,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书面通报,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同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经常性征求人民监督员对逮捕案件监督程序的意见和建议,使之进一步趋于完善合理。

  三、对人民监督员监督逮捕程序试点工作的建议

  由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基层院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加之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虽然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但由于过去没有接触过检察工作,对检察业务比较生疏。如何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检察业务水平,使其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通过上级院加强对基层院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水平,促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得以扎实开展。

  通联: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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