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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群体性事件应有开放心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2:02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潘洪其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3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由征地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偶尔在少量的农村发生,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正在进行综合治理。(2006年3月1日新华网)

  按照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分析,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环球》杂志)。基于这一务实判断,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具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

  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一个“既是黄金的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的转型阶段,说明群体性事件有由世界现代化进程决定的普遍性。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成为这一时期个体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矛盾既由发展引起,也应当能够通过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

  群体性事件既然基本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由于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升级。一些主事者自身就是利益冲突双方的一个方面,他们很难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矛盾,有时甚至故意激化矛盾,然后通过严惩“闹事者”达到掩饰自己责任的目的。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人民日报》2月28日)故此,一些主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需要时刻自警和反思,看看自己能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公正客观,如果不能做到,则更应该想想其中的原因何在。

  以开放心态治理群体性事件,还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应承担起日常性的信访保障职能,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此外,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以此促使有关地方和部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的社会环境,建设民主和谐的社会生态。

  此次中组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分析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是开放性的一个证明。以积极开放的心态探求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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