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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馒头纠纷”暴露商家霸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3:08 华夏时报

  日前,在北京昌平区政府街美廉美超市内,由于俩女大学生吞食三个馒头后(价值一元)未付款,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店方不仅扣留了其学生证,还提出要实施罚款1000元。事后女学生投诉了超市,超市则否认罚款,只承认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就事论事,不管两名女大学生在“馒头纠纷”中到底冤与不冤,也不论其行为乃真疏忽还是假疏忽,没有付款就吞食超市的馒头的行为,便无理可言。因为超市里的商品在你

未结清货款之前,其“产权”便仍归超市所有,所以只要私自吞食馒头的行为属实,两名大学生就应该接受相关单位的处理和处罚,毕竟这是3岁孩童都应晓得的基本常识。可话又说回来,即便大学生私自吞食馒头属实,超市一方也分明有点“得理不让人”的味道,甚至有点“小题大做”,假若其又是扣证件又是罚巨款的行为属实的话,恐怕其行为也就未必合法了,至少是极不恰当的。作为商家的超市一方,即便在顾客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超市也理应把其自身的处置权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比如顾客没有交钱就“消费”了超市的馒头,不管其有心还是无意,都肯定属不妥的行为,你可以对其实施批评教育;假若对方情节严重,超市甚至可以报警,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但你自身决没有对之实施扣证和罚款的特权。毕竟对公民的财产权提出处置要求,只有被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才拥有这样的权力。假若超市不理会法律规定而强行为之,便有可能触犯法律,使自身由有理变得无理了。

  实际上,无论是“馒头纠纷”,还是其他面向顾客的处理处罚,商家如此随意“自设特权”的情形,本身就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而假若允许商家擅自坐拥霸权优势,消费者一方岂非只有被动挨罚的份儿了?故而“馒头纠纷”要取得妥善的解决,恐怕最终还得依靠法律手段,而非顾客和超市间的各说各话!

  ⊙侯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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